实体除具备《
公司法》和相关《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政治立场坚定,社会责任感强,热心安置帮教工作;
2、依法经营,无违规违法行为,且经营状况良好;
3、企业具备一定规模,能够为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处可去的刑释解教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就业岗位;
4、建立对刑释解教人员帮教的志愿者队伍,能够对刑释解教人员开展经常性帮助、教育活动。
(二)实体认定
实体认定由市(州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
企业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副本;
3、刑释解教人员《释放证明》、《解教证明》;
4、企业职工名册(加盖企业公章);
5、企业与刑释解教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6、企业办理的刑释解教人员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安置帮教工作计划等相关材料。
司法行政机关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核,30日内作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颁发实体认定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出具不符合条件意见书并说明理由。
(三)实体申请减免税程序
实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实体认定证明》(以下简称《认定证明》),见附件;
2、减免税申请表;
3、刑释解教人员《释放证明》、《解教证明》;
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应在刑释解教人员《释放证明》、《解教证明》上注明已享受税收政策。
二、实体享受的税收政策
《意见》第二条第八项第一款“对司法行政机关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开办或认定的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实体,安置刑释解教人员达到职工人数的40%以上的,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安置的刑释解教人员主要指刑满释放5年和解除劳教3年内人员。实体的经营范围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及其后续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只能享受一次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