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省司法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实体认定办法(暂行)》的通知
(甘综治办[2005]39号)
各市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司法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甘肃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司法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甘肃省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实体认定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实体认定办法(暂行)
近年来,各地按照中央和省上有关文件精神,从实际出发,积极创办安置刑释解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实体(以下简称实体),解决了一大批刑释解教人员特别是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处可去的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问题,并积极开展帮教工作,对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为了进一步鼓励实体吸纳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做好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和帮教工作,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八部(委、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综治委〔2004〕4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了对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实体实行税收扶持政策。为了规范实体行为,鼓励实体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促进实体的建立与发展,现就实体的认定审核程序、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实体的监督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体的认定审核
(一)实体标准
本办法所称实体是指根据中发〔1992〕7号《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更好的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意见》和中办发〔1999〕17号《
政法机关保留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文件要求,由司法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创建的以安置刑释解教人员为主的企业和接受刑释解教人员达到职工总数一定比例的企业。具体包括接受刑释解教人员占到职工总数40%的为A级实体(完全享受《意见》规定优惠税收政策),占30%的为级实体(享受《意见》规定优惠税收政策的75%),占20%的为C级实体(享受《意见》规定优惠税收政策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