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甘劳社发[2005]22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矿区劳动局:
现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健全机构,配备人员,加强稽核力量。截止2004年底,全省已有9个市、州设立了稽核机构,配备了专门人员,正常开展了工作,但仍有5个市、州没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为此,要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通知》的契机,建立健全稽核工作机构,整合各险种稽核力量,推进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二、要将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纳入年度考核项目。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从2004年开始,将社会保险稽核与清欠做为年度考核的主要项目之一,进行量化考核。为了贯彻落实考核的要求,省厅决定将社会保险稽核与清欠工作纳入各地年度考核的主要项目,按照每年养老、医疗、失业等险种实地稽核人数不少于参保人数三分之一的任务要求,采取制定社会保险稽核实施方案,使稽核工作有要求、有方法、有步骤地进行,确保稽核工作扎实有效。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稽核的重点是缴费基数和人数的稽核,逐步推行一个基数核定。加强防冒领和欺诈行为的查处,将稽核关口前移,从源头上堵塞漏洞。同时,协调推动工伤、生育保险稽核工作的开展,年内征缴稽核面力争达到30%。
三、社会保险稽核和清欠工作,要采取各险种联动,各部门联合,上下结合的多种方式进行。要主动加强与财政、地税、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和配合,集中稽核与重点稽核相结合,省厅计划在适当时期组织由省市联合,多险种联动的稽核清欠工作,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认真开展工作。
四、实行月报制度。从今年起,劳动保障部将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由季报改为月报,为了确保月报制度的建立,各市、州一定要贯彻执行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函〔2004〕261号)精神,按照《缴纳社会保险费与欺诈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稽核情况表》的内容,各险种分设的市、州分别由各险种经办机构上报,五险合一的市、州统一由社保经办机构上报,各市、州要确定专人每月5日前上报省社保中心综合处。由于《缴纳社会保险费与欺诈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稽核情况表》涉及五个险种,请各市、州按不同的机构设置情况分险种将确定的专人名单和本市、州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实施方案于下月5日前随报表一并上报。联系人:李军,传真电话:8440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