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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考试、考核与体检

  (一)考试内容及科目应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主要测试应聘人员所必需的公共基础知识和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等。

  (二)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组织。

  (三)考试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也可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自行组织。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四)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的情况,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五)通过考试考核的应聘人员,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可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聘用

  (一)根据考试、考核、体检结果,经招聘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按有关程序择优拟定聘用人员。

  (二)对拟聘用人员应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

  (三)公示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聘用意见,填写《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情况汇总表》和《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登记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规定报批或备案。符合聘用条件的,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发给《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

  (四)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聘用人员可实行人事代理制,人事档案由招聘单位委托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理。

  (五)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七、纪律与监督

  (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招聘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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