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招聘条件及程序
(一)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
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三)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制定招聘方案;
2.发布招聘信息;
3.报名与资格审查;
4.考试与考核;
5.体检;
6.拟定聘用人员进行公示;
7.履行备案手续;
8.签定聘用合同。
四、招聘方案、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一)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增人计划及规定的岗位设置内进行。
(二)招聘方案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招聘单位编制数、空编数、拟招聘人数;
2.招聘岗位及所需资格条件;
3.招聘方式和时间;
4.考试办法;
5.招聘信息发布渠道等。
(三)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须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县(市)区以下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须经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四)招聘信息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招聘单位情况简介;
2.招聘岗位、人数及相关待遇;
3.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
4.招聘办法;
5.考试考核的时间、内容;
6.报名方法等。
(五)招聘报名与资格审查工作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指导下,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