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意见》的通知
(济人字〔2007〕91号)
各县(市)区人事局,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济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事局
二○○七年六月三十日
济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意见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根据国家人事部《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鲁人发[2006]23号),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实施意见。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二)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三)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特殊专业人才,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可简化程序组织招聘。
二、组织管理
(一)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二)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三)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同级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五)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原则上每年组织一至两次。新组建或急需补充工作人员的事业单位,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可适时组织招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