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以下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须经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后报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五条 招聘方案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后,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第十六条 招聘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聘单位的情况简介;
(二)招聘岗位、招聘人数及相关待遇;
(三)应聘人员条件;
(四)招聘办法;
(五)考试、考核的时间、内容、范围;
(六)报名方法等。
第十七条 招聘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指导下,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章 考试、考核与体检
第十八条 考试内容及科目应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主要测试应聘人员所必需的公共基础知识和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等。
第十九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组织。其中,招聘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人员,应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招聘工勤岗位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二十条 考试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也可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自行组织。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应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一条 通过考试的拟聘用人员,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考核,主要考核拟聘用人员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的情况,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二十二条 拟聘用人员的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体检标准可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聘用
第二十三条 经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根据考试、考核、体检结果,按有关程序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