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
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体检;
(六)确定拟聘用人员,并进行公示;
(七)拟聘用人员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九)公布聘用结果。
第十一条 对因涉密、专业特殊等不宜公开或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经市级以上招聘主管机关同意,可简化程序组织招聘;对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经招聘主管机关同意,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三章 招聘方案与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在核定的编制和增人计划内,根据岗位需要制定招聘方案。
第十三条 招聘方案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聘单位编制数、空编数、拟招聘人数;
(二)拟招聘的岗位、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聘的组织方式和时间;
(四)考试的办法;
(五)招聘信息发布的渠道等。
第十四条 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报省人事厅备案;省政府部门或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须经其主管部门(单位)核准后报省人事厅备案;省级垂直管理部门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由其省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报省人事厅备案。
设区的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报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