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职工拒绝与单位签订合同的,单位给予其不少于3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满后仍未另行择业的,应当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另行择业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
3.聘用合同分为4种类型:3年(含3年)以下的合同为短期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短期合同;3年(不含3年)以上的合同为中期合同;至职工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对工龄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受聘人员,本人提出与单位签订聘用至退休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符合上述条件,在竞争上岗中没有聘用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未聘人员安置政策,予以妥善安置,不得解除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4.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可以签订中、长期合同,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3年。
5.试用期的规定只适用于单位新进人员,现有在职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不再规定试用期。
6.聘用双方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协商约定其他条款,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后,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和违约责任按《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妥善安置未聘人员。各单位对出现的未聘人员,要坚持以内部安置为主的原则,积极采取多种方式给予妥善安置。
(六)检查验收。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要对所属事业单位聘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认真进行总结,并填写《济南市县(市)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情况统计表》和《济南市市属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情况统计表》,与书面总结一并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将结合各项改革进展情况适时进行检查督导。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提高认识,全面推进。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要与推行岗位管理制度、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等相关制度改革统筹协调,整体推进。按照“先入轨、后完善”的原则,全面开展事业单位现有在职人员的聘用工作,实现聘用制度的入轨运行。结合事业单位各项改革进展情况适时进行规范完善,逐步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