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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转制为企业的除外)及其在编在职人员。

  三、工作步骤和要求

  全市事业单位现有在职人员聘用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根据全市的总体安排,成立聘用工作组织,指导督促本辖区、本系统人员聘用工作。聘用单位也要成立由本单位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等组成的工作组织,负责本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制定工作方案。各事业单位要对现有岗位和在职人员情况进行调研分析,摸清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聘用工作方案,部署聘用工作。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单位机构编制、现有岗位情况、在职人员情况、工作方法步骤、组织领导等,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或在单位内部公示后组织实施。

  (三)确定拟聘用人员。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应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和批准的岗位设置限额内,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优先从本单位符合岗位要求的现有工作人员中选聘并签订聘用合同;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综合考核近3年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的前提下,采用单位与现有在职人员按现任(聘)职务或岗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办法予以过渡。拟聘用人员经公示后报主管部门审核。人员聘用工作要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四)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书面聘用合同。合同的内容和期限要与现有在职人员现任(聘)职务聘期相结合,并且符合岗位设置和科学管理的需要。聘用合同统一使用《山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合同文本可从济南人事编制信息网(www.jnrs.gov.cn)下载。

  1.现已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人员,聘用合同的签订由双方协商确定。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聘用合同的签订,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确定。

  2.首次签订聘用合同,出现下列情况,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1)对现役军人配偶,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残疾人员,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6级以上的残疾人员,以及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人员,所在单位应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2)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可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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