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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

  经济补偿以乙方在甲方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八)本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附件三),并办理相关手续。甲、乙双方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乙方的人事档案,乙方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八、 聘用合同的终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
  2、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休或退职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4、甲方被依法注销、撤销或者解散的;
  5、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二)聘用合同终止后,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具《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附件四),并办理相关手续。
  九、 聘用合同的续签
  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续签聘用合同,续签聘用合同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续签的聘用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聘用合同续签书》(附件五)。聘用合同期满,没有办理终止聘用合同手续而存在事实聘用工作关系的,视为延续聘用合同,延续聘用合同的期限与原合同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乙方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十、 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
  (2)解除本合同后,未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支付赔偿金的标准为:

  2、因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乙方中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负责赔偿在合同中断期间乙方的经济损失。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经甲方出资培训,原约定的服务期未满而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甲方赔偿培训费,计算方式为:

  2、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甲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甲方中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负责赔偿在合同中断期间甲方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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