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以上刑罚处罚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经人事部门指定的医院诊断为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6、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书面通知甲方: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为公务员的;
4、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本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本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但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除外。
(六)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乙方同意解除的;
2、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3、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4、甲方因分立、合并、撤销,不能安置乙方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本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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