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指导老年人进行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
2.指导意外伤害的预防、自救和他救。
第十九条 社区医疗和护理
1.提供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医疗服务。
2.疑难病症的转诊。
3.急危重症的诊断、现场紧急救护及转诊。
4.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保健服务。
5.推广应用适宜的中医药技术。
第二十条 社区康复
1.了解社区残疾人等功能障碍患者的基本情况和医疗康复需求。
2.以躯体运动功能、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及心理适应能力为重点,提供康复治疗、训练指导和咨询。
第二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在夫妻双方知情选择的前提下,指导夫妻双方避孕、节育。
2.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咨询。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提供适宜的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二十二条 根据居民需求、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和条件,提供其它适宜的基层卫生服务和相关服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法人代表简历及相关个人材料。
2.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方案。
3.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场所方位图及内部布局平面图。
4.申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有关材料。
5.核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确定举办单位或个人后,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给举办单位或个人核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准入文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已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给予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变更登记手续。
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将新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