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配合有关部门对传染源予以隔离和消毒。
4.协助做好突发疫情和原因不明性疾病暴发的调查和处理。
5.指导恢复期病人定期复查并随访。
6.开展计划免疫、强化免疫及特殊人群免疫接种。
第十四条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
1.开展重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行为危险因素监测,对重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高危人群进行管理。
2.对本社区重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患者实施规范化管理。
3.对恢复期病人进行随访。
4.开展健康指导、行为干预。
第十五条 精神卫生
1.开展精神卫生和心理卫生咨询、宣传与教育。
2.早期发现精神疾患,根据需要及时转诊。
3.配合开展康复期精神疾患者的监护和社区康复。
第十六条 妇女保健
1.围婚期保健:开展婚前卫生咨询与指导;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宣传;了解男女双方的基本健康状况;开展婚后卫生指导与生育咨询。
2.产前保健:了解孕妇的基本健康状况和生育状况;早孕初查并建册;发放保健卡;开展孕妇及其家庭的保健指导。
3.产后保健:开展产后家庭访视,提供产后恢复、产后避孕、家庭生活调整等方面的指导。
4.更年期保健:提供有关生理和心理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与咨询;指导更年期妇女合理就医、饮食、锻炼和用药。
5.配合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妇科疾病的筛查。
第十七条 儿童保健
1.新生儿期保健:新生儿访视、建卡,母乳喂养的咨询及指导,新生儿护理指导。
2.婴幼儿期保健:早期教育及智力开发的指导,正确断奶的指导,辅食添加及营养指导,生长发育评价。
3.学龄前期保健:心理发育指导及咨询,生长发育监测,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服务和指导。
4.学龄期保健:指导家长开展性启蒙教育和性心理咨询等工作以及心理卫生保健和咨询。
5.儿童各期常见病、多发病防治及意外伤害的预防指导。
第十八条 老年保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