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药品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3.具备开展社区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基本医疗等工作的基本设备。
第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得设立分站或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
第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命名原则是:区(县级市)名+街道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命名原则是:街道名+社区名+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章 技术服务内容
第十一条 社区诊断
1.在社区管理部门密切配合下,了解社区居民健康状况,明确社区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需求,提出解决社区主要卫生工作问题的办法。
2.掌握社区人口基本情况,做好出生和死亡登记,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死因分析。
3.社区卫生统计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与上报。
第十二条 健康教育
1.根据社区诊断结果,确定社区健康教育的重点对象,主要内容及适宜方式,指导居民纠正不利于身心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
2.配合开展预防性病艾滋病、无偿献血、生殖健康及禁毒等宣传、教育。
3.积极开展防治肝炎、结核、肠道传染病及季节性多发病的健康教育。
4.开展预防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健康教育。
5.开展预防中毒和其它意外伤害的健康教育。
6. 宣传中医药知识,指导病人和居民开展中医养生保健。
7. 公共卫生法制教育:包括《
食品卫生法》、《
职业病防治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提高社区内食品、公共场所及企业经营者、从业人员的卫生意识,自觉守法经营。
第十三条 传染病防治
1.开展传染病、地方病及寄生虫病的社区防治。
2.执行法定报告传染病登记与报告制度,协助开展漏报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