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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广东省民政厅等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准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2.药品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3.具备开展社区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基本医疗等工作的基本设备。

  第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得设立分站或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

  第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命名原则是:区(县级市)名+街道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命名原则是:街道名+社区名+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章 技术服务内容

  第十一条 社区诊断

  1.在社区管理部门密切配合下,了解社区居民健康状况,明确社区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需求,提出解决社区主要卫生工作问题的办法。

  2.掌握社区人口基本情况,做好出生和死亡登记,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死因分析。

  3.社区卫生统计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与上报。

  第十二条 健康教育

  1.根据社区诊断结果,确定社区健康教育的重点对象,主要内容及适宜方式,指导居民纠正不利于身心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

  2.配合开展预防性病艾滋病、无偿献血、生殖健康及禁毒等宣传、教育。

  3.积极开展防治肝炎、结核、肠道传染病及季节性多发病的健康教育。

  4.开展预防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健康教育。

  5.开展预防中毒和其它意外伤害的健康教育。

  6. 宣传中医药知识,指导病人和居民开展中医养生保健。

  7. 公共卫生法制教育:包括《食品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提高社区内食品、公共场所及企业经营者、从业人员的卫生意识,自觉守法经营。

  第十三条 传染病防治

  1.开展传染病、地方病及寄生虫病的社区防治。

  2.执行法定报告传染病登记与报告制度,协助开展漏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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