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当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规划,并制定准入细则。
第四条 凡是广东省境内具备提供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的基本条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申请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举办主体由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在广泛征求社区居民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第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设置规划。
第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功能、任务及服务人口需求,配备适宜类别、层次和数量的专业卫生技术人员。辖区人口每万人至少配备2名全科医师或经过全科医学岗位培训合格、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临床执业医师,其他医护人员在上岗前须接受全科医学及社区护理等知识培训。医生、护士比例达到1:1以上。
第八条 业务用房、基本设施及其他条件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布局合理,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及体现无障碍设计要求。
2.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居民需求、社区资源等可设置适宜种类与数量的床位。
3.具备开展社区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基本医疗、康复等工作的基本设备以及必要的通讯、信息、交通设备。
4.药品的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5.科室设置
设有开展全科诊疗、中医、中药、护理、康复、健康教育、免疫接种、妇幼保健和信息资料管理等工作的专门场所。
社区卫生服务站
1.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应少于60平方米,至少设诊断室、治疗室与预防保健室,有健康教育宣传设施,布局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及体现无障碍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