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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广东省民政厅等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准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废止《关于开展卫生监督检验检测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4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23日)废止

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准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卫〔2002〕255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人民政府:

  根据卫生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意见的通知〉》(卫基妇发〔2002〕18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准入管理办法(试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中医药局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准入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卫生部等11个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和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准入管理,促进城市卫生服务体系改革与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原则上每个街道办事处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社区居委会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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