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给予税费减免支持。非盈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上报审批,3年内可享受营业税减免政策。在办理产权方面,担保机构享有金融机构同等待遇,国土、工商、房管、交管等部门应给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对担保机构在反担保和代偿时涉及的房地产、车辆设备、无形资产的评估确认和过户等有关收费,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减征或免征。
4.扩大再担保支持。担保机构可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与省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建立业务关系,申请再担保支持。对单个担保机构的再担保比例一般不超过担保责任余额的20%;再担保责任余额控制在其自身实收资本的20倍以内,根据风险程度、再担保期限及企业实际情况实行浮动费率;风险责任按再担保比例分担。
(七)建立健全信用担保风险管理体制
1.加强对担保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或参股的担保机构,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并报同级政府审批,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各地企业、社会和外商等民间出资设立的商业性股份制担保机构、企业互助式会员制担保机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一个月内,按照《四川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到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并领取《备案证》。
2.积极推进信用担保机构开展行业协作。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引导各类担保机构参加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自律性组织。通过自律机制,规范担保组织的业务操作和行业内协作方式,加强对担保机构的规范,整合担保资源,探索担保模式,创新担保品种,加强信息和业务交流,协调组织担保机构采用联合担保等方式分散风险,维护担保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3.建立信用担保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为切实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规范管理,市区县都要建立信用担保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由经委、财政、中小企业局和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组成。不定期举行会议,就有关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协调。经委在政策、宏观上给予指导;财政部门负责担保机构风险管理和控制;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银监分局负责担保机构的业务指导,协调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的关系,提供金融政策咨询服务并建立担保机构风险定期通报和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共同促进担保机构健康发展。
各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上述意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贯彻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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