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推动组建会员制担保机构
会员制担保机构是由多家企业共同出资成立,并主要为出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是一种封闭式的、非盈利性的、风险较低又能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担保组织形式。各区县(园区)要充分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引导、组织成立各种类型的会员制担保机构。可以区县(园区)为主,由区县(园区)政府资产公司牵头发起;可以产业为主,由共同经营、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发起;可以专业协会为主,由龙头企业发起。政府对组建会员制担保公司给予一定的启动资金支持,并对其注册资本金按银行基准利率实行一定的贴息补贴。
(三)加快商业性担保机构的发展
商业性担保机构是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可由企业、社团、自然人等出资设立。组织形式可以是企业法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事业法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社团法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担保机构按《
公司法》、《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引导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担保领域,鼓励引导民营担保机构、外来投资担保机构健康发展,形成各类担保机构相互补充、平等竞争、有序发展的担保格局。
(四)促进担保机构规范化运作
1.严格市场准入。凡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以从事贷款担保业务为主;(2)有符合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和必须的经营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真实、稳定;(3)具有信用担保执业资格或从业经验的管理人才和基本的内控制度。
2.规范市场化运作。各类担保机构都是独立的市场主体,要按照《
公司法》、《
担保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市场化运行机制。按市场原则进行独立运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担保机构的经营活动,更不得指令担保机构担保。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经办具体的担保业务。
3.严格风险控制。担保机构不得向社会集资、不得向社会直接发放贷款。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税前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