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遂府办发〔2006〕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中小企业发展,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的要求,大力发展政策性、商业性、互助式会员制等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进一步完善规范担保机构运作方式,加强担保机构与金融部门协作,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和管理体制,提升我市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为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发挥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充分发挥企业、银行和担保机构的市场主体作用,政府的调控作用,政策的导向作用和法律的规范作用;实行企业、银行、担保机构、政府联动;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多元化出资与政策扶持相结合,加快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开展信用担保和提高企业信用相结合。
三、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力争“十一五”末在全市构建起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主体,商业性、互助性担保机构为补充,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配套协作,功能完善、运作规范,能够充分发挥担保效能,有效分散、控制和化解风险的多元化多层次的信用担保体系。全市担保机构总数达到10家以上,担保总额达到全市中小企业贷款余额的5%以上。
(二)近期目标。到2006年末,市本级和各区县至少要建立1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担保机构或政策性担保资金。政策性担保资金可委托有资格的专业担保机构进行运作,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
四、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扩大现有担保公司实力
各区县(园区)要进一步整合现有担保资源,对现有由政府出资或参股的政策性担保机构要以现有政府投入为基础进行股份制改造,规范为独立法人,按市场原则进行商业化运作;要充分吸收民间资金和外来资本进入,逐步扩大充实公司资本金,进一步扩大担保能力。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政策性担保机构资本金注入制度,每年在企业发展基金中安排一定数量资金用于补充政策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资本金,使其尽快逐步扩大到应有的担保额度。原则上设立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其中货币资本不得低于70%。对目前还未达到标准的已登记注册的担保机构要逐步增资扩股,力争二年内达到上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