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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实施放射卫生规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实施放射卫生规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关于实施放射卫生规章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29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的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要继续按照我厅下发的《广东省放射卫生许可暂行办法》(粤卫〔2002〕200号)做好放射卫生许可的申报审查工作。结合我省原制定的放射卫生许可申报、审查分级负责的规定,特制定《广东省放射卫工作生许可申请表》(见附件1),自2003年4月1日起,全省统一使用。各市可按本通知附件1式样自行印刷。

  二、各地市卫生监督所受理许可申请时,要将《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按放射工作许可证编号办法(见附件2)统一编号并打印好,连同有关申请资料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再送省卫生监督所复审,最后统一上报省卫生厅审批发证。

  三、自2003年4月1日起,全省启用新的《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届时将对持2001年前我厅签发的《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和《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进行核查并换发新证,2002年后签发的许可证将在规定的核查期间换证。各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的申报、核查换证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四、我厅委托省卫生监督所负责办理我省的放射性同位素及放射性同位素设备的准购批件。凡购买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写《广东省放射性同位素准购批件申请表》(见附件3),提供有关资料,经地级以上市卫生监督所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后到省卫生监督所办理。

  五、凡发生放射事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放射防护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按《放射事故管理规定》的规定将放射事故报告及结案报告逐级上报。

  附件:1、广东省放射工作卫生许可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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