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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理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的通知

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理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的通知
(粤机编办[2003]252号)


各市、县(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粤办会函[2003]66号)精神,现就理顺我省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原由省农业厅负责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职能划归省卫生厅,省农业厅内设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和该办现有行政编制及工作人员成建制划入省卫生厅。

  二、市、县级政府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职能对应省进行调整,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划转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承担该项职能的管理机构设置,按照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3]24号)有关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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