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人需如实填写有关项目。“广告刊播媒介(单位)”必须写明具体单位;“医疗机构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的名称相符;“诊疗科目”必须与《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定表》中核定的科目一致;广告内容禁止出现保证治愈或隐含保证治愈、宣传有效率等诊疗效果以及性病、乙型肝炎等有关规定禁止出现的内容;广告内容中提及的从业医师,其姓名、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应与医师执业证书相关栏目相一致,未经执业注册者不能列入广告内容。
拟在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医疗广告,应将其电台文稿、电视图像画面及配音等内容用文字详细描述在“医疗广告发布内容”栏中,并附CD或VCD。我厅对所描述的文字内容进行审批,申请人需按我厅审批核定的文字内容重新制作音像制品才能在电台、电视台播出。
(三)为逐步推行电子政务,以及进一步加强群众的监督,我厅拟将经最后审批核准的医疗广告内容在广东省卫生厅网站(www.gdwst.gov.cn)上对外公布。因此,请申请人在申办医疗广告证明时一并提交制作的医疗广告内容电子文本,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广告刊播媒介、广告诊疗科目及广告内容等,并用电子邮件发送至我厅医政处,电子邮箱地址:zw83854699@21cn.com。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继续按照《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及“粤工商〔2003〕联字5号”等有关要求严格审查医疗广告内容。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制定便民措施,简化审批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审查医疗广告。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所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应以违法虚假医疗广告作为线索,对该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如有超范围执业、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混乱等情况,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沟通联系,发现违法虚假医疗广告应及时转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协助查处。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