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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医疗广告审批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医疗广告审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
  省政府已将核准《医疗广告(不含中医)证明》列为行政许可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的规定及“便民、利民、高效”的原则,为进一步依法规范医疗广告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我厅2003年1月17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广告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卫〔2003〕9号)中卫生监督所受理及审查医疗广告内容的任务。各级卫生监督所不再受理及审查医疗广告证明的申请,而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直接受理及审查。

  二、申请人(广告客户)需要提交的资料
  (一)申办的《广东省医疗广告证明》一式6份,拟在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并附已制作的音像制品CD或VCD1份。
  (二)制作的医疗广告内容电子文本1份。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1份。
  (四)《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定表》复印件1份。
  (五)广告内容中所出现的从业人员《医师执业证书》及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
  (六)特殊诊疗方法的技术资料1份。
  上述复印件上需由首次审核的卫生行政部门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或有关证明章。

  三、许可流程及许可时限
  县(区)级和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10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在《广东省医疗广告证明》上签署审查意见,加盖公章或医疗业务章,将审查意见及有关资料逐级上报或由申请人直接寄送至省卫生厅。
  省卫生厅对行政许可实行“统一受理、统一送达”制度,省卫生厅受理大厅地址:广州市新港西路176号二楼;邮政编码:510300;联系电话:020-84469702、84469270。省卫生厅在受理后15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出具《医疗广告证明》,分别交给或寄给申请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卫生局及省卫生监督所各1份。

  四、要求
  (一)申办《医疗广告证明》需使用我厅统一制定的《广东省医疗广告证明》格式。证明式样详见省工商局、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广告活动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的通知》(粤工商〔2003〕联字5号)中的附件2,或在广东省卫生厅网站(www.gdwst.gov.cn)上下载。可附另页填写广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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