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办公室 2007年12月7日)
第一条 为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平安云南,充分发挥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在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建设、使用、监督及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是指综合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入侵报警、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防爆安全检查、电子巡查等系统,以及以上系统为子系统所组合、集成的电子系统或者网络系统。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是指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具有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爆炸等的专用技术产品。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建设、使用、监督及管理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加强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规划、方案论证、工程验收、监督管理等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建设、规划、交通、文化、工商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下,认真做好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工作。
第五条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整合资源、节约成本、合法利用、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 公安机关、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承建单位、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和保密的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公共利益、危害国家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非法获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