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下列对象可免购住宅建设债券:
1、个人之间进行公房互换的住户;
2、套配房户住宅建设债券认购总额小于或等于零的住户;
3、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孤老和社会贫困户、单位中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职工;
4、《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施行以前已签订协议的拆迁户。
第十九条 下列家庭全迁户可减购住宅建设债券认购总额的2/3:
1、外地调沪干部家庭户;
2、军队离、退休干部、复员干部、转业干部在沪安置的家庭户;
3、小三线职工返沪家庭。
第二十条 根据《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
八十一条的规定,对拆迁房屋使用人按《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标准进行安置的,不认购住宅建设债券;超标准安置的增加面积部分,应购买住宅建设债券。
第二十一条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住户免购债券由调换房的房管部门核定;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的住户减免认购债券由民政部门核定,并出具减、免认购债券证明;第十八条第四款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住户由职工单位出具证明,由区、县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房改办)核定;第二十条拆迁户的住宅建设债券认购总额由拆迁人负责核定,交区、县房改办审核。
第二十二条 凡减购住宅建设债券的住户应到建设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认购债券。
第二十三条 自愿认购债券的个人,如在五年内配房时,原自愿认购债券的额度可冲抵配房买债券的认购总额;在冲抵时,须提供自愿认购债券证明到建行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冲抵手续。其中,债券自愿认购者应是住房调配通知单中家庭成员之一。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可在每年1月和7月分别汇总一次上一年下半年和当年上半年单位职工配房买债券的认购总额,填写《债券认购额汇总表》一式三份,并附上所有《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认购通知书》交公积金缴交经办银行。据此作为五年内申请住房专项贷款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