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新分配住房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核定新配房债券认购额度和债券认购总额,签章后退还给配房职工。新配房住户按债券认购总额购买债券后,凭银行出具的债券认购证明及其他有关配房证明才可办理公房租赁手续。
第九条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信托投资公司组织有关网点代为发售住宅建设债券,发售的住宅建设债券额度应与债券认购通知单上的认购总额相等,同时开具债券认购证明并在债券认购通知单上签章。
第十条 住宅建设债券认购通知单,在职工认购债券后由住房分配单位、原居住住房房屋管理部门、新配房房屋管理部门和债券发售网点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自愿认购住宅建设债券可到建设银行各网点直接认购,银行应开具债券认购证明。
第十二条 分期认购债券的对象和数额按照《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发行和认购办法》第七条和《关于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地方离退休干部、职工及抚恤救济等人员提租补贴和认购住宅建设债券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七条规定确定,其中少数有特殊困难的职工是指新配房家庭人均月工资收入低于或等于100元且人均认购债券总额等于或大于1000元的职工。
第十三条 分期认购债券时,个人须填写《债券分期认购申请书》一式三份,交由单位配房部门审核后,由单位核准和担保并签章,职工应按期认购。
第十四条 分期认购债券的职工,逾期不购时,则由单位督促其认购,经督促后二个月内仍不认购者,由单位代为认购其未购的全部债券数额,并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以归还单位债券代购垫款。
第十五条 分期认购债券的职工,如调离原单位时,原单位应督促其认购完未购债券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第十六条 债券分期认购手续应到中国人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
第十七条 原租住上海地区部队公房,现退出部队公房重新分配地方公房的,其住宅建设债券认购额度按套配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