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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认购管理办法的处理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废止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9月15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15日)废止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认购管理办法的处理意见
(沪房改办[1991]53号)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发行和认购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处理意见。

  第二条 凡获得新分配直管和自管公有住房的住户,认购住宅建设债券总额按《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发行和认购办法》的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计算。凡分配的住房只有居住面积而无建筑面积资料的,其建筑面积的计算一律以居住面积(不含小方厅)乘以换算系数为准,住宅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

  第三条 新分配或增配住房的债券认购额度,一律由住房分配单位负责核算;套配房时,原租住公房的债券认购额度由原公房管理部门核定;住户增配房或原居住私房时,则原居住住房的债券认购额度为零;新分配住房的债券认购额度与债券认购总额,由新分配住房所在地的公房管理部门核定;拆迁户配房的债券认购按本处理意见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住宅建设债券认购总额以10元为单位,凡不足10元的尾数可不计。

  第五条 已租住住房的住户和社会各界自愿认购的住宅建设债券数额以10元为单位,认购总额不限。

  第六条 单位分配给职工租住公房时,应开具《住宅建设债券认购通知单》一式四联,交职工办理认购债券手续。若拆迁户属本处理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应购买住宅建设债券的,拆迁单位应开具《拆迁户住宅建设债券认购通知单》一式四联,交拆迁户办理认购债券手续。

  第七条 职工增配住房时,原居住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应在《住宅建设债券认购通知单》上签章。职工套配住房时,还应核定并填写原住宅债券认购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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