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遂府办发〔2006〕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有关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建立适应农民工需要的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川劳社办〔2005〕84号)、《四川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实施意见》(川劳社办〔2006〕37号)的统一安排,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切实做好我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农民工必须为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依法缴纳医疗保险费。
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应是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非城镇户籍,有劳动能力并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个体经济组织业主雇佣的农民工参照本意见参保。进城务工人员注册并从事个体经营者,按照《遂宁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参保。
二、农民工医疗保险由劳动部门负责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市、区、县单独组织实施,分别管理、独立运行、独立核算、自求平衡。农民工原则上在单位所在地登记参保,建筑施工等流动性较大的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可在施工地参保。
三、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根据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意愿可选择以下方式参保并享受待遇:
(一)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行统帐结合或单建统筹的方式整体参保并享受相关待遇。
(二)农民工医疗保险,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缴费,实行整体参保,不建立个人帐户,不计缴费年限,在参保当期,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住院医疗待遇,住院费用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就医必须本着就近就地的原则,在参保地选择定点医院就医,否则不予报销住院费用。确需转外地住院治疗的,必须经我市三级以上医院确诊,符合转院条件,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后转省内医院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