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土地储备供应中心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遂府办发〔2006〕31号)
市财政局、市政府土地储备供应中心、市城投公司:
《 遂宁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供应中心资金拔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遂宁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供应中心
资金拔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供应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资金管理,规范资金审批拨付程序,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一、中心大宗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和工程建设,由中心按项目(工程)、分阶段提出资金支付方案(计划),报市政府审批;中心根据审批意见和项目(工程)实施进度,在限额内分期分批拨付。
二、上交税金、归还借款和欠款等,由中心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三、其他一般性支出,10万元以下的,由中心主任审批;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中心主任审核、分管副市长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中心主任和分管副市长审核、常务副市长审批。中心根据审批意见办理资金拨付。
四、应急性支出,按审批权限,可电话请示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同意后办理资金拨付,但应于5日内补办有关审批手续。
五、凡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一律先委托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实行先评审、后招标;招标完成后,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按第一条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六、中心要加强内部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市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和财政等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及债权、债务情况;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
七、市城投公司的资金拨付管理参照此办法进行。
八、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