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防止围标和串标。工程划分有多个标段时,应在投标企业报名后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投标标段。抽签的结果应当保密。
第十四条 实行低价风险担保制度。为防止恶意竞争,投标人低价抢标,影响工程管理和工程质量,当中标价低于公布的预算控制价85%时,实行中标人低价风险担保。担保金额为中标价与控制价85%的差额的1-3倍。工程建设中,如不出现扯皮和质量问题,待工程验收合格后,该担保金全部返还。
第十五条 不得改变中标结果和违规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变更。无故放弃中标履约的中标人,招标人要依法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在编制招标文件上进行要约,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如果放弃中标履约,排名第二或第三的中标候选人均按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的中标价格发包。
第十六条 规范设计变更工作。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重大设计变更(超过中标价10%)必须报原项目可研审批部门审批。非因地质结构变化原因发生的设计变更,项目审批部门不得审批设计变更方案。
第十七条 严格施工工程量的管理。规范施工现场工程量变化签证制度,必须是监理、甲方、乙方三方现场会签。如有设计变更还须设计签字。单方征求意见签证视为无效。如果总造价超过中标价10%时,工程甲乙双方须作出书面报告,逐一说明原因,经业主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能有效。
第十八条 加强对开标、评标的现场监督管理,严格维护评标现场秩序,保证评标专家独立评标不受干扰。
第十九条 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凡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都必须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中的评标专家必须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否则评标无效。因评标无效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评标专家要认真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职业道德,遵守评标纪律,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
对评标专家因徇私舞弊、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乱评、错评给工程带来损失的要严肃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