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做好招标文件的备案工作。招标文件实行双重备案办法,须经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加盖备案章,再送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备案时要认真审查行业规范内容和评标办法,避免疏漏或违规。
  第五条 集中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要求在市发改委网络终端发布,以便审查监督招标文件是否符合法规要求和有关规定。
  第六条 招标人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原则上实行强制性标准法,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条件的潜在投标人都应允许参加投标。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限制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第七条 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通用技术项目招标,统一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
  工程实行无标底招标,招标人可设置预算控制价。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允许挂靠他人投标,或通过转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投标,一经发现,中标无效,并将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严禁转包、违法分包。禁止中标单位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或者将主体工程和关键性工程分包给他人完成。
  第十条 实行资格后审的项目开标时,投标人授权代表在提交投标书时需提供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项目经理证书、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等资料原件(并备上述证书复印件各一份)现场验证,若其中缺少一样证书原件,拒收投标书。
  第十一条 实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驻地高监、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后退还。未经项目业主同意随意变更项目班子,视为违规违约。
  第十二条 加强对投标保证金和支付工程款的管理。投标保证金的支付与退还以及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都必须以转帐方式办理,不得以现金支付,转帐凭证(复印件)应备案。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