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并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8.2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部门或各单位,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必要时,按照规定程序,协调部队、武警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4.9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9.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抢险救灾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9.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
4.9.3出现水旱灾害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9.4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9.5出现水旱灾害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0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水旱灾害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通过当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1应急结束
4.11.1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按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1.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和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它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由当地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1.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5.1.3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5.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5.2.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5.2.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根据抢险急需储备必要的常规抢险机具、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
5.3应急队伍保障
5.3.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主要力量。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
防汛机动抢险队参加应急抢险,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通过军队成员单位提出申请,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
5.3.2在抗旱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抗旱服务组织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农民提供灌溉、生活用水,维修机具、租赁设备、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5.4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抗洪抢险、抢排洪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5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
5.6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进行询医问诊、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7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5.8物资保障
5.8.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定储备抢险物资。各县、区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
5.8.2市发改委、水利局、商务局、供销社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市级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保障工作。
5.8.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储备物资,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特殊情况下上级有权调用下级的储备物资。市级储备物资的调用,由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申请。储备物资的调用程序、结算及回收办法等按有关规定执行,调用的储备物资的价款及其所发生的调运费用,由申请单位承付。
5.9资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