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实行工作报告、请示制度。每半年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一次工作。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及时向市政府秘书长报告、请示。驻外办事机构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因公或因私离开驻地一周以上,必须事前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
第十二条 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做到以制度管人管事,有章可循,有章必循,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实效。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 驻外办事机构编内人员人头经费、专用经费和信访处置等公业务费用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驻外办事机构直接争取到的计划外无偿资金,由市政府从市财政资金中按无偿资金到位数的10%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驻外办事机构直接引进的市属工业企业,按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1‰奖励。
第十六条 市级部门和区县在驻外办事机构举办会议或开展其他活动,费用按成本核算,由主办单位承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驻外办事机构要按照《遂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确保保值增值。
第十八条 财务活动实行主任负责制。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其财务、经费收支情况实行年度报告,主任调离前必需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实行离任审计。
第十九条 人员管理实行定编管理,核定编制内的人员调动报市府办按程序审批。干部职工的工资、奖金、福利报市府办备案。
第二十条 实行工作目标考核制。市府办年初向驻外办事机构下达工作目标,年终对其进行严格考核并逗硬奖惩。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室每半年召开一次驻外办事机构工作会议。全市性的重要会议根据需要邀请驻外办事机构有关人员参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本办法内容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