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遂府办发〔2006〕19号)
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
《遂宁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三日
遂宁市人民政府
驻外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的管理,促进驻外办事机构各项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驻成都办事处和其他新设立的市政府驻外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外办事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驻外办事机构是市人民政府派出的综合性办事服务机构,完成市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代表市人民政府与所在地各级机关、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进行联络、协调和处理涉及本市的有关事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 驻外办事机构隶属于市政府,日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归口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接待服务:驻外办事机构要做好市级领导到所在地开会、学习、衔接工作等公务活动的接待服务。
第六条 招商引资:要充分利用所处的环境优势,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完成市政府下达的争取资金和招商引资任务。
第七条 信息收集:要密切与所在地各级机关和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联系,切实搞好政务、经济信息的搜集、整理、反馈。
第八条 上访处理:所在地发生涉遂上访事宜,要及时赶到,快速联络,妥善处置,绝不允许有不良影响的情况发生。
第九条 联系协调:加强与所在地各职能部门,特别是国家机关的联系,沟通信息,广交朋友。为市、区县、市内各企事业单位对外交流、联系工作,做好联络和协调服务。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处务会集体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