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因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金额版别、领购方式时,应重新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购票申请。主管地税机关应当重新确认,变更或重新核发《普通发票领购簿》,同时收回原核发的《普通发票领购簿》。
第二十条 主管地税机关供应纳税人发票方式(即纳税人领购发票方式)可分为批量供应、验旧供新、缴旧供新、代管监开等方式。
批量供应是指纳税人直接持《普通发票领购簿》及有关证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验旧供新是指纳税人持《普通发票领购簿》及有关证件,并携带前次领购发票的存根联,交主管地税机关查验,或者主管地税机关派员前往纳税人处查验。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审核其发票开具情况、起止号码、累计填开金额等,核对无误并在安徽地税征管信息系统(AHTAX2005)中进行登记,将此存根联退还纳税人保管,发售新的发票。
缴旧供新是指纳税人持《普通发票领购簿》及有关证件,将前次领购发票的存根联交主管地税机关查验。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审核其发票开具情况、起止号码、累计填开金额等,核对无误并在安徽地税征管信息系统(AHTAX2005)中进行登记,将此存根联封存,发售新的发票。
代管监开是指纳税人领购发票后,由主管地税机关代保管,纳税人需要开具发票时,携带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前往主管地税机关并在税务人员监督下开具。
第二十一条 地税机关应结合纳税人信用评定情况,及时调整纳税人发票领购方式和领购数量。
对A类纳税人,发票领购原则上采用批量供应或验旧供新方式。发票领购量以纳税人一个月的用票量为限,最多不超过一个季度。
对B类纳税人,发票领购原则上采用验旧供新或缴旧供新方式。发票领购量以纳税人一个月的用票量为限。
对C类纳税人,发票领购原则上采用缴旧供新方式。发票领购量以纳税人一个月的用票量为限。
对D类纳税人及发生税务违章行为、正在接受税务处理的纳税人,发票领购原则上采用代管监开方式。
第二十二条 对已经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并且税控发票能够满足其正常业务需要的,除税控发票外,原则上不再供应其他种类的发票。税控发票领购等管理应当按照税控收款机业务操作规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地税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根据定期定额户发票使用情况及时调整发票供应数量和核定定额,保证发票使用数量与纳税人经营额、纳税额相对应。其中,对营业税未达起征点纳税人原则上只供应小面额发票,定额发票不超过20元,手填式发票金额版别不超过百元。
第二十四条 地税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按照《普通发票领购簿》确认的要求发售发票,并要求B类、C类纳税人当场在发票上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税控发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