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由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及园区管委会将出让土地成交价方案联合上报市政府,经分管工业副市长和分管国土副市长审核并送市长批准后,再由市国土资源局与项目业主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三)市国土资源局按照不低于120万元/亩的投资强度及其他相关用地预审规定审定项目用地面积,并要求容积率不低于0.8。
(四)鼓励企业节约用地,降低投资成本,提倡建设双层或多层生产车间(厂房)。鼓励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水平,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增加厂房建设面积的,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出让金。
四、加强项目监督管理
市级相关部门和园区要对每个进入园区的工业项目严格审查把关,并作好相应的协调服务工作,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在投资协议约定的项目竣工半年时间内,由企业提出申请,所在园区管委会牵头,市经委、发改委、财政、国土、环保、建设、规划、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投资密度、占地面积、生产税收等方面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审核后,对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对未达到相关条件的,按投资协议进行处理;对圈而未用、未开工建设的土地依法予以收回;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凡市政府以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工业项目投资协议(样本)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
工业项目投资协议(样本)
甲方:遂宁 管理委员会 (简称甲方)
乙方: (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乙方在本区投资兴建 项目。并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额万元,建设期年。项目建成后预计实现年销售收入万元,利税万元,安置就业人员人。
第二条 项目用地位置及面积:该项目经初步选址定点,位于;规划用地亩(含公摊面积),实际面积以国土部门确认为准。
第三条 用地性质用途:该宗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出让给乙方用于兴建项目,国土使用年限50年(从国土部门规定的出让时间起)。土地出让方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