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中省进一步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遂府办发〔2006〕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48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川委办〔2006〕21号)及《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6〕31号)精神,有效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握重点,加强监管
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亲民、爱民、富民政策,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一)规范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文件的出台、项目公示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有法律依据,涉及多数农民的收费项目要广泛听取农民群众意见。未经公示的,农民有权拒交。
(二)加强对农业生产性费用和村社集体收费的监管。严禁向农民家庭承包的土地收取土地承包费。农业用水坚持“受益缴费,计量收费”原则,逐步推行计量用水,按方收费。农用电要进一步落实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政策,严格按规定的到户价格标准收取。畜禽防疫等服务性收费坚持签订服务合同,按省批准的价格实行服务收费。农民承包地的流转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转包金归流转出土地的农民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占有。农业、农机、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农药、化肥、种子、农机具质量、价格的监管。依法加大市场“打假护农”力度,对利用农事季节哄抬农资价格,牟取暴利的经营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国家有限价或指导性价格的农资品种不得突破限价;“两杂”种子要严格执行省限价。
(三)强化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管。决不能违背农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和强行以资代劳,筹资每人每年不超过15元,筹劳每个劳动力每年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防止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加重农民负担的新口径。
(四)开展对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乱收费、乱摊派等问题的监管。各地要对此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各种乱收费一律停止。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为成员利益接受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服务的,须签订合同,依照合同收取服务费。严禁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乱摊派钱、物和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