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遂府办发〔2006〕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6〕28号)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性质
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为保障城市生活环境,解决垃圾污染而建设的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项目所需费用,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垃圾所需的费用(不包括垃圾清扫)。该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产生垃圾的单位和居民分别承担,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收费主体向服务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包括城市暂住人口)收取。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成本构成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垃圾收集、运输成本、垃圾处理成本、收费成本和合理利润构成。其中垃圾收集、运输成本主要由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财务成本、人工工资及福利费等构成;垃圾处理成本主要由垃圾处理厂的建设成本、处理成本、财务成本、人工工资及福利费等构成;收费成本主要由收费人员工资、福利、代征手续费、管理费、票据印制成本等构成;合理利润在国家和省没有新规定前暂定为5%以内。税收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减免。
属市政公用设施的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所需费用由公共财政开支,不计入垃圾处理费。
三、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及方式
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环卫部门按月征收,也可委托环卫企业、电力、天然气、自来水、广电网络公司、银行等企业或街道办事处代收,委托收费按3%的比例支付手续费。
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本着简便易行的原则,针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定额与计量、委托代收与直接组织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分类收取。市城区收费标准为:
(一)城市居民(包括暂住人口)以户计收,每户每月6元(低保户凭有效证件减半征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职工(包括临工)人数计收,每人每月2.5元,每年一次性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