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遂府办发〔2006〕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遂宁市政务公开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遂宁市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我市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社会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
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是指我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情况的活动。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遵循“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遂宁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务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职能职责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务公开联席会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内,在市政府办公室新增设一个专门科室,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市政务公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市监察局负责政务公开监督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重点和内容
第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要突出重点。行政机关要重点公开本地区区域城乡发展规划,财政预算报告,重大项目审批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政府采购,征地拆迁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学校、医院以及水、电、气、公交等公用事业单位要重点公开人民群众关注、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及时将办事收费、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和办事时限向社会公开,方便群众办事。
第九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