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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惩戒金融失信行为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

  2.由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对有金融失信行为的企业实施联合预警。企业被警示期间各相关执法部门对失信企业实行顶格执法;
  3.对有金融失信行为的企业,地方金融机构5年内不给予信贷支持。辖区内政策性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对金融失信企业不新增贷款,并按合同规定要求相关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
  4.市、区县财政不得给有金融失信行为的企业资金支持;
  5.根据遂委办〔2006〕140号文件精神,金融机构对失信企业实现债权,商请法院严格立案审查,防止债务人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务。依法及时为金融机构保全财产,提高审判效力,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和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制裁力度。
  6.加强对有金融失信行为的企业环保、质量、安全、劳动保障、审计等方面的检查、监管,把企业和个人的失信行为作为税务稽查选案的参考因素,工商登记机关对失信企业年检推迟或不予受理;
  7.取消当年所有评优、评先资格;
  8.辖区内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有金融失信行为的企业提供有差别的金融服务。
  9.取消金融失信企业当年享受的地方补贴和用地、用电、用气、用水等方面优惠政策。对金融失信企业有中、省资金支持项目的,要依据情况延期或按程序取消支持;
  10.将金融失信企业和个人列入失信名单,在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遂宁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企业基础信息共享系统和各类中介信息系统公示失信事实;
  11.对有金融失信企业行为的企业不纳入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对已纳入的要取消信用评级、授信、贷款、支付结算、财务管理等优惠服务;
  12.加大对个人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失信行为,监察、人事等部门要发出传单追偿,必要时停职停薪停岗,并依法严肃处理其他社会成员的金融失信行为,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对其联合预警;
  四、加强社会监督,创建诚信环境
  完善社会监督体系,建立金融失信行为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通过电话、电邮等方式向金融征信部门实名举报企业和个人失信行为及其有关事实。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强“诚信遂宁”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及时还贷,信守合同,守法经营”等基本行为准则,努力营造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良好社会风尚。财政、金融、税收、工商、质监等行政执法部门要互相沟通、加强监管,共同打造诚信遂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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