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惩戒金融失信行为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
(遂府办发〔2006〕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
当前,我市金融失信行为引发的案件和纠纷时有发生,已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为加大对金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创建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现就惩戒金融失信行为,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如下通知。
一、增强信用意识,打造信用遂宁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契约经济,市场经济越发达,对社会信用建设的要求越高。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长效机制。加强各经济组织、企业法人、公民个人的信用教育,树立信用意识,推动银、企双方诚信合作、互利共赢,促进遂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集体综合会审,确认失信行为
市金融办要组织人行遂宁市中心支行、遂宁银监分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药监局等部门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以讨论表决方式确认企业和个人金融失信行为,并向市政府提出有金融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名单,经市政府审定后向金融机构和相关部门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开。
具有以下失信行为之一的企业和个人将被列为联席会议讨论名单:
1.信用意识淡薄,在生产经营管理中严重缺乏商业信誉,被举报、投诉并查证属实;
2.工商管理、税务、产品质量、食品药监等部门的征信档案中有重大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绝对指标);
3.企业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中有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和重大违约失信(逾期还款和逾期付息)警示记录(绝对指标);个人在《全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有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和重大违约失信(逾期还款和逾期付息)警示记录(绝对指标);
4.企业法定代表人有重大违约失信行为。
三、加大惩戒力度,遏制金融失信
对有金融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对金融失信企业进行诚信教育、发布警告、限期整改纠正,在新闻媒体上披露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