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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食品安全责任制(试行)》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宁市食品安全责任制(试行)》的 通知
(遂府办发〔2006〕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遂宁市食品安全责任制(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遂宁市食品安全责任制(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全市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以下简称《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30号)和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遂府发〔2006〕5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区县政府对辖区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全面负责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同时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市级有关食品安全主管部门依据《决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市级有关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实行食品安全一把手负责制,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部门、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并建立和健全相应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 各区、县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抓好落实。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组织协调机制,授权食品安全组织协调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本地区的食品安全工作,制定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计划、方案,逐项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加强辖区食品安全执法队伍建设工作,切实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监测技术条件,保证食品安全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四条 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负责监督、指导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制定和执行;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食品安全职责的制定和落实;负责制定全市食品安全工作规划、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食品安全年度和专项工作计划、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负责综合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信息体系,检测、监测、评价体系,保障体系的建设工作;承担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能;负责指导、协调全市食品安全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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