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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开展行政许可项目清理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开展行政许可项目清理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遂府办发〔2006〕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遂宁市开展行政许可项目清理工作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遂宁市开展行政许可项目清理工作
试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工作,增强行政执法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透明度,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遂宁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许可项目清理工作,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开展行政许可项目清理工作的责任人,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市和区、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同级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许可项目清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 开展行政许可项目清理工作的程序

  第五条 开展行政许可项目清理工作的范围是: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中设立的行政许可项目。
  第六条 行政许可项目清理工作实行及时清理与年度定期清理。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省政府规章颁布或修改后、施行前,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清理由本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对新增的行政许可项目在实施前应及时报同级政务服务中心审查后公布实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对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应按规定停止实施,并于取消后10日内报同级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每年12月为年度定期清理时间。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将因该年度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省政府规章的颁布、修改和废止而增加、变动、减少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清理、汇总,形成当年度截止12月底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并于次年1月10日前报同级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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