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厉打击、销毁“三无”船舶,整顿农用船、渔船非法载客行为。各地要以县(市、区)、乡(镇)为单位对农用船、渔船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农用船由县级人民政府重新核发证书,渔船由渔政部门重新核发证书。海事、渔政机构要严厉打击农用船、渔船非法载客,该没收的坚决没收,该拆解的坚决拆解。海事机构要督导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严格农用船的监管,划定农用船 航行区域。
三、全面清理整治客(渡)船。各地要对全省范围内的客(渡)船立即进行清理,清理结果和清理意见报省交通厅航务局统一审核后由各市(州)航务机构重新审批颁证。客(渡)船要达到安全生产技术条件,醒目位置必须悬挂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责任告示牌”。对不具备通航条件的河道上航行的客(渡)船或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客(渡)船,海事机构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实施强制停航措施。
四、清理归并渡口,规范渡口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汛期前必须完成对辖区内的渡口(码头)的清理、撤并和规范工作,制订科学合理的渡口、码头和停靠点布局规划,并报省交通厅航务局备案,省交通厅要将全省合法码头在主要新闻媒体上向全社会公布。要对渡口(码头)继续执行“两线一牌”制度,告示牌要新增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内容。同时,交通部门要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认真清理船舶停靠点的基础上,对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行人行吊桥和“以桥代渡”。
五、公布通航水域。在航道普查的基础上,省海事局要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订通航水域的标准,省交通厅、省安监局要分期分批进行公布。各地要明确各相关部门对通航水域和非通航水域内的安全监管责任,坚决禁止客(渡)船在不符合通航安全条件的水域运行。同时要加大对水上安全隐患的整治力度,省交通厅、省安监局和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对全省水上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向社会公布,要制订整治隐患的目标和措施。
六、以示范乡镇创建工作推动整治活动向纵深发展。各地、各部门要将示范乡镇工作着力点放在安全上,强化职责,落实责任,严格考核,要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安全生产的实际适时区别调整创建工作重点,不断充实内容,加强分类指导,把遏制重特大事故与强化安全基础结合起来,把解决人民群众出行难与严厉打击农村自用船、渔船非法载客结合起来,疏堵结合,标本兼治,以点带面,切实加强水上交通、矿山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