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遂府办函〔2006〕7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取证及监督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和省府办《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实施《管理条例》的重要意义
(一)贯彻实施《管理条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循环经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对工业产品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的重大举措,是保障我市工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有力手段,是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市在食品加工、酒类生产、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等涉及公共安全、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领域无证生产、质量不达标、违章经营使用的现象普遍存在,干扰着正常的经济秩序,危害着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影响着企业健康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各区、县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要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身体健康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贯彻执行《管理条例》各项内容。
(二)总体要求。全面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规范生产、销售及经营活动中使用生产许可证产品要求,促进我市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人为本,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产品质量,杜绝生产、销售、经营中使用无证产品,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使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努力提高我市工业经济领域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二、明确责任,抓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一)质监部门应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岗位,抽调责任心强、业务素质过硬的人员到岗位工作,对生产许可证企业进行普查,建立质量档案;指导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对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及质量检验员进行培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检验技能,对量大面广的作坊式企业,优化资源配置,探索企业联营、“公司+基地”等模式创造条件办证;加强后续监管工作,对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生产企业实施定期监督抽查制度,对质量不合格企业帮助查找不合格的原因,促使提高产品质量,对质量严重不合格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提出整改要求,限期复查,对长期生产不合格产品企业从重处罚,向社会公告,请示上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移交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同时食品企业移交卫生部门吊销卫生许可证;加大无证查处力度,对生产领域内的无证生产行为通过查处后,限定期限办理生产许可证,对长期不能达到条件办证的企业移交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同时食品企业移交卫生部门吊销卫生许可证;对销售无证产品、经营活动中使用无证产品、工程建设中使用无证产品原材料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