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四)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各级司法部门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整合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方面的力量,积极引导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坚持便民利民、高效便捷的原则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大力推进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建设,形成覆盖全省农村和农民工集中地的法律援助网络。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做到应援尽援。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城乡统筹发展和农民工法律援助需求,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时要减免相关费用,保证服务质量。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介入涉及农民工的法律纠纷,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预防在未萌状态,解决在始发阶段。
(三十五)强化工会等群团组织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各级工会组织要切实维护农民工依法参加工会的权利。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领域,以农民工为重点对象,大力推进行业、企业工会组建和农民工加入工会工作。各级工会要督促用工单位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完善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群众性安全监督网络。充分利用职工教育培训阵地组织农民工参加各种技能培训。各类工会文化阵地要为农民工提供培训、学习和娱乐服务。充分发挥工会对农民工的帮扶救助作用,建立健全工会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同时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和社团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九、调动各方力量,加强和改进对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三十六)切实把推进劳务开发,做好农民工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推进劳务开发,做好农民工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要把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各地要制订好劳务开发和农民工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并认真落实。要建立劳务开发和农民工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劳务开发和农民工工作的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三十七)完善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是政策性强、涉及面宽、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结合遂宁实际,决定将“遂宁市劳务输出领导小组”更名为“遂宁市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劳务开发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农劳办),作为负责全市劳务开发和农民工工作的专门工作机构,业务工作归口市劳动保障局管理。市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统筹协调、通力合作,深入调查研究,制订有效措施,提高服务水平,认真履职尽责。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和工作机构,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关系,明确职能,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三十八)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和城市社区管理服务的重要作用。村民委员会要做好外出务工农民的宣传、发动、组织和服务工作,搞好务工前的引导性培训,为外出务工农民提供生产生活服务,维护合法权益,解除后顾之忧。城市社区要鼓励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为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创造条件,增强农民工的社区意识,促进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和谐相处。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和文化设施,城市公共文化设施要向农民工开放,有条件的企业要设立农民工活动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活动,丰富农民工的精神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