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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劳务开发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意见

  (二十四)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建立完善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机制。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农民工居住地学校不得拒绝农民工子女申请入学,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输入地政府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提高办学质量。输出地政府要妥善解决农民工托留在农村子女的教育问题。
  (二十五)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加强对农民工的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检测,切实落实国家、省关于艾滋病、血吸虫病和结核病等传染病治疗的减免政策。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落实免疫接种补助,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
  (二十六)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坚持实行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继续完善和推行“政府主管、部门配合、法人负责、社区服务、居民自治、物业协助、综合治理”的运行机制,做到农民工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各地要将涉及农民工计划生育的有关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免费服务项目和药具。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建立健全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机构,做到机构、人员、设备三落实。认真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向农民工发放免费服务卡,推行“一站式”服务和上门服务。
  (二十七)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按照城市规划的总体要求,加强对农民工聚居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保障能力,改善人居环境,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农民工规模较大的城市,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集中修建标准化、可装卸式、临时性住宅及配套设施提供给农民工居住。农民工租住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企业职工集体宿舍租金标准执行,租住廉租住房的实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各地要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有条件的城市可积极探索农民工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
  八、健全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十八)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用人单位要履行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装备,对新招收的农民工加强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向其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对其进行上岗前和定期的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离开职业危害岗位时,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的规定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对经体检后确认的职业病患者,应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各级安全监管和煤矿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劳动保护的监管监察职责,实行日常检查和专项监察相结合,依法查处各类职业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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