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因势利导,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十九)高度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要针对农民工就业稳定性差、流动性大的特点积极探索研究制定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的政策措施;要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二十)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各地要认真贯彻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落实全员参保工作,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开辟绿色通道,在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必须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因工伤残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的长期待遇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伤残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支付时要明确必要的法律形式,如:合同方式等。因工死亡的,必须按《
工伤保险条例》依法足额赔付。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按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的规定,把建筑施工、矿山等高风险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作为颁证的必备条件。
(二十一)实施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各地要按照《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川劳社办〔2005〕84号)和《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遂府办发〔2006〕18号)文件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并抓紧组织施行。对患大病的农民工,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继续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在原籍地区统筹定点医院治疗的费用,按参保地相同等级定点医院的支付标准报销。
(二十二)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抓紧研究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继续为其缴费。要积极探索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与接续的办法。
七、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二十三)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实行输入地属地管理。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增加公共财政支出,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