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市、区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在对现有的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等各类机构及其行政执法监督职能进行整合的基础上,组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作为同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归口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负责动物防疫、检疫、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和畜产品加工企业驻厂检疫等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加强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技术手段和能力建设。市、区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具体设置及其人员编制,根据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省畜牧食品局研究的方案确定。
(三)建立健全市、区县兽医技术支持体系
在整合现有兽医技术支持机构、职责和资源的基础上,按照综合设置的原则,组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重要技术保障和依托,承担动物疫病监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研究等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兽医技术支持体系建设按照省畜牧食品局会同省编办和省财政厅制定的规划实施。
(四)切实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
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是动物防疫的基础和关键。按照经营性职能和公益性职能分开的原则,积极搞好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
1.科学界定乡镇畜牧兽医站的职能。乡镇建立公益性的畜牧兽医站,为县、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派驻到乡镇的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依法承担行政区内动物防疫和强制免疫的组织与实施;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动物疫情调查、监测与报告;兽药和饲料等养殖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畜牧业生产中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和畜禽新品种的引种、试验、示范;动物防疫、检疫报表、生产发展统计等公益性职能。原有的饲料、兽药经营及医、骟、配等业务实行市场化经营服务。
2.合理核定乡镇公益性畜牧兽医站编制。乡镇畜牧兽医站公益性人员的编制,要有利于动物重大疫病防控体系建设及防控应急机制的建立,有利于畜牧业健康发展,有利于畜产品的卫生与安全。根据履行社会公共职能和公益性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公益性人员。全市乡镇畜牧兽医站,原则上每个站编制3-5人;农业人口在5万人以上的乡镇可适当增加1-2个编制,各区、县根据畜牧兽医公益性工作量和财政承受能力的实际自行确定编制。动物驻厂(场)检疫、省政府批准的动物防疫公路检查站根据其工作量另外核定编制。
3.建立公平竞争的用人机制。乡镇公益性畜牧兽医站人员的录用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核准的编制中,按80-90%的比例在现有在职人员中,由市、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择优录用。其余10-20%的预留编制为逐步考录补充专业人员指标。